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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蘇發布!電鍍行業主要(want)污染物排放标準(征求意見稿)
發布時(hour)間:2021-06-15 13:04:05

日前,江蘇發布《電鍍行業主要(want)污染物排放标準(征求意見稿)》。

本标準按GB/T1.1-2020給出(out)的(of)規則起草,在(exist)《電鍍污染物排放标準》(GB21900-2008)的(of)基礎上(superior)制定的(of)江蘇省地(land)方标準。以(by)下爲(for)前言與


前 言


本标準全文強制。


本标準按GB/T1.1-2020給出(out)的(of)規則起草,在(exist)《電鍍污染物排放标準》(GB21900-2008)的(of)基礎上(superior)制定的(of)江蘇省地(land)方标準。


爲(for)貫徹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(country)環境保護法》、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(country)水污染物防治法》等法律法規,加強江蘇省電鍍行業主要(want)染物排放控制和(and)環境風險管控,減少重金屬污染,保障人(people)體健康,促進電鍍工藝、污染治理技術和(and)管理水平進步,結合江蘇省的(of)實際情況,制定本标準。


自本标準實施之日起,江蘇省轄區内新建企業、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(of)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執行本标準規定的(of)水和(and)大(big)氣污染排放限值。自20XX年XX月XX日起,除太湖流域其區外的(of)其他(he)地(land)區現有企業、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(of)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執行本标準規定的(of)水污染排放限值。自20XX年XX月XX日起,江蘇省轄區内現有企業、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(of)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執行本标準規定的(of)大(big)氣污染排放限值。不(No)再執行《電鍍污染物排放标準》(GB 21900-2008)中的(of)相關規定。各地(land)可根據當地(land)環境保護需要(want)和(and)經濟與技術條件,由設區市人(people)民政府批準提前實施本标準。


本标準規定了(Got it)江蘇省轄區内電鍍企業、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(of)集中式污水處理廠的(of)水和(and)大(big)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(want)求、監測和(and)監督管理要(want)求。本标準頒布實施後,國(country)家修訂相應行業污染物排放标準涉及本标準未作(do)規定的(of)污染物項目和(and)嚴于(At)本标準時(hour),執行國(country)家标準要(want)求。


本标準由江蘇省生(born)态環境廳提出(out)并歸口。


本标準主要(want)起草單位:江蘇省環境科學研究院


本标準由江蘇省生(born)态環境廳提出(out)并歸口。


本标準爲(for)首次發布。


5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(want)求


5.1 實施時(hour)限


自本标準實施之日起,太湖流域地(land)區現有和(and)新建電鍍企業、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(of)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執行表1規定的(of)太湖流域地(land)區水污染排放限值。自20XX年XX月XX日起,其他(he)地(land)區現有及新建電鍍企業、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(of)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執行表1規定的(of)其他(he)地(land)區水污染物排放限值。


根據環境保護工作(do)的(of)要(want)求,其他(he)地(land)區執行表1規定的(of)太湖流域排放限值的(of)具體地(land)域範圍、時(hour)間,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。


5.2 标準限值


5.2.1 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和(and)單位産品基準排水量

5.2.2 基準排水量濃度換算

基準排水量濃度換算按公式(1)計算。産品産量和(and)排水量統計周期爲(for)一(one)個(indivual)工作(do)日。在(exist)企業的(of)生(born)産設施同時(hour)生(born)産兩種以(by)上(superior)産品、可适用(use)不(No)同排放控制要(want)求或不(No)同行業國(country)家污染物排放标準,且生(born)産設施産生(born)的(of)污水混合處理排放的(of)情況下,應執行排放标準中規定的(of)最嚴格的(of)濃度限值,并按公式(1)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:

5.3 間接排放要(want)求

5.3.1 排向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(of)集中式污水處理廠


電鍍排污單位向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(of)集中式污水處理廠排放時(hour),表1中第1~20項水污染物的(of)間接排放濃度,在(exist)滿足下列條件時(hour),可與污水處理廠商定。


——電鍍排污單位廢水收集須符合分類收集、專管輸送原則。含第一(one)類污染物及氰化物廢水須單獨收集,其他(he)難處理、易絡合的(of)重金屬或其他(he)污染物也應依據處理需求進行分類收集,通過獨立的(of)專用(use)明管輸送到(arrive)污水處理廠内相應收集池。


——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(of)集中式污水處理廠須建有含第一(one)類污染物及氰化物廢水的(of)分質單獨預處理設施。第一(one)類污染物處理須滿足在(exist)車間或生(born)産設施排放口達标要(want)求,總氰化物處理須滿足總排口達标要(want)求。


5.3.2 排向集中式工業污水處理廠


當電鍍排污單位、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(of)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向集中式工業污水處理廠排放時(hour),表1中第13~18項水污染物的(of)間接排放濃度限值,可根據集中式工業污水處理廠的(of)處理工藝、處理能力商定。


排放含放射性物質的(of)廢水,除執行本标準外,還應符合GB 18871的(of)規定。


6 大(big)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(want)求


6.1 實施時(hour)限


自本标準實施之日起,太湖流域地(land)區和(and)其他(he)地(land)區新建企業執行表2規定。自XXXX年X月X日起,太湖流域地(land)區和(and)其他(he)地(land)區現有企業執行表2規定。現有和(and)新建企業單位産品基準排氣量按表3的(of)規定執行。

6.2 排氣筒高度

産生(born)大(big)氣污染物的(of)生(born)産工藝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氣體收集系統和(and)集中淨化處理裝置,淨化後的(of)氣體由排氣筒排放。排氣筒高度不(No)低于(At)15m,排放含氰化氫氣體的(of)排氣筒高度不(No)低于(At)25m。排氣筒高度應高出(out)周圍200m半徑範圍的(of)建築5m以(by)上(superior);不(No)能達到(arrive)該要(want)求的(of)排氣筒,應按排放限值的(of)50%執行。


6.3 基準氣量排放濃度換算


基準氣量排放濃度換算參照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的(of)計算公式。



電鍍行業作(do)爲(for)重污染企業,國(country)家一(one)向對排放限值管控非常嚴格,此次江蘇省首次拟發布地(land)方标準,因地(land)制宜,對本地(land)其企業進行了(Got it)更具體的(of)約束。


對電鍍行業廢水處理有較多工程經驗,我(I)們(them)将與客戶方一(one)起嚴格執行此次标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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